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第三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 分档减缴 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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