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Figo
相信许多保险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纯重疾险的客户权益有没有法律保障?公司破产,纯重疾保单是否有人接盘?
这个问题,不少保险业内人士也搞不清楚。下面
Figo就从两个方面分析下,一家之言,供大家参考。
按照保险法92条的规定,只有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公司破产的时候才是必须转让的,若没有公司接盘,银保监会将指定接盘公司。
至于其他的保险合同,如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责任险等,是不要求必须转让的。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 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得明确下,人寿保险的范围,重疾险是不是人寿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人身险分为三大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那么,定期/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肯定属于人寿保险;而重疾险、医疗险、护理保险等属于健康险范畴。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但重疾险并非只有一种形态,有的重疾险是带身故责任的。
比如平安福,是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或如华夏福,是两全保险附加了终身重疾;或如同方全球康健一生(多倍保),则是终身重疾自带身故责任。
这类重疾险,既可以归类为健康险,也可以归类为寿险,具有两者的特性,也有较高的保单现金价值(后期趋近甚至超过保额),具有一定的储蓄功能。
在公司破产的时候,应该视为人寿保险,需转让给接盘的保险公司。
比如弘康的健康一生、百年康惠保、昆仑健康保等产品。身故的情况下只能退现金价值,也就是退保。
这类重疾险应当不能归类为人寿保险,是典型的健康保险,典型的重疾险形态。从保险法字面理解,假若公司破产,纯重疾不必转让。
不过,也有这样一种不同的观点:
认为在保险法最初制定的时候,几乎所有的重疾险都是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存在,因此也被视为人寿保险。
近年来发展出来的新产品形态(纯重疾),虽然说在产品类型划分上不是人寿保险,但在公司破产转让保单的时候,应当视为人寿保险来处理。
这是由于法律的完善始终有滞后性,但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原则,应当是更好地保障这类长期人身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咱们应当更全面地理解。
根据保险法第91条,保险公司破产财产在清偿职工工资、社保等补偿金之后,应该用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也就是,假若我在保险公司破产时或破产后发生重疾,还是需要理赔保险金的,由破产财产清偿,能赔多少赔多少。
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假如,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几乎所剩无几,甚至连职工工资都无法清偿的时候。那么就需要“保险保障基金”介入进行救助了。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产公司的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非人寿保险的保单利益的,则保险保障基金直接对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比如我的重疾保额是50万,公司倒闭后我出险了,需要理赔保险金,且公司清算财产不够赔偿我1分钱。
则保险金0-5万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全额救助;5万-50万部分,救助90%,也就是40.5万,总计救助额度为45.5万,比保额少了4.5万。
假如公司清算财产可以偿付给我30万,剩下20万保额则由保险保障基金救助。0-5万全额救助,5-20万救助90%,也就是13.5万。总计我的理赔金额是48.5万,比保额少了1.5万。
也有可能,公司清算财产足以覆盖我的理赔保险金,则我没有任何损失,各种情况都会存在。

以上讨论的情况,都是针对于破产后出险的保单。对于未出险的保单,保险法也没有给出解释说明。
是提前赔付保额?还是退保费或现金价值?或退部分保费?或者直接解除合同呢?
对于意外险、医疗险、财产险、责任险等保单,大多是1年期的短期保单。若保单还未到期,退部分保费,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但像纯重疾险这样的长期险,无论按以上哪种方式处理,都不合适。
Figo认为还是转让给接盘公司,继续维持保单效力,最为适合,也是对客户权益的充分保障。
此外,保险公司破产或解散,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应当经多方考虑,必须经过银保监会同意批准。
银保监会是政府部门,是国家机关,对全体老百姓要负责任,必须考虑到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银保监会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另外,我们再看看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因为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在现实中,可以经营纯重疾险的公司,肯定会同时经营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
比如某些健康险公司,虽然不叫人寿保险公司,但也有经营很多重疾险是自带身故责任赔付的。
那么这类公司算不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呢?如果算,在破产的时候,是不是得更加谨慎处理呢?
现实中,同一款重疾险,既可以选择不带身故责任,也可以选择带身故保额给付。
比如百年人寿康惠保2020、横琴人寿优惠保、国富人寿嘉和保等重疾险,既可以是纯重疾险,也可以是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
难道在破产的时候,只有其中一部分客户的保单可以有其他公司接盘,而另一部分就自动解除?Figo还是认为,咱们不能片面理解法条,应当综合考虑。
本条是对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转移的规定。
人寿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具有储蓄性质的投资价值,因此必须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予以特别规定,才能有效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
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将来不确定的时候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来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人寿保险合同赋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特有利益,该利益不能因为保险人的业务终止而受影响。
为何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从而维持合同效力,有两个原因:
二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将来确定或不确定的时间,有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从这两点来看,纯重疾险在破产时应视为人寿保险合同,因此必须转让给其他公司,继续维持保单效力。

咱们不必过于担心公司破产,导致纯重疾合同失效。
重疾险包括纯重疾,假若真的发生破产倒闭,应当视为人寿保单处理,转让给其他公司,继续维持保单效力,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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