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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造成的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竟然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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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户咨询:

某款网红意外险,针对第三方造成的意外意外事故,其中的医疗费用在没有经过第三方赔付,保险公司也不赔:

第三方造成的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竟然拒赔?-第1张图片-牧野网

客户想问的是这样的免责条款是否合理?如果是不合理,那理由是什么?

其实这样的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者索赔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被称为“保险先诉抗辩条款

一、什么是保险先诉抗辩条款?

也就是保险公司在条款中约定保险公司“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系专属于一般保证人的一种实体权利,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以财产清偿债权之前,免于对债权人清偿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的这种条款被称为“保险先诉抗辩条款”。

针对这样的约定,是否合理存在着正反两方观点。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
保险合同是高度意思自治的合同,保险先诉抗辩条款,并非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仅是要求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提起索赔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应承认其效力。对被保险人并无实质性损害,应当尊重保险条款的约定。

另一种相反观点则认为: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首先要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求偿,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的权利,也不符合及时分散社会风险的保险功能。

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应当依照《合同法》第40条、《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期望在发生承保损失时获得经济赔偿,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是支付了保费对价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承诺。

当风险发生时,对属于承保责任的损失赔偿是保险公司合同项下、有对价的债务,是合同之债。

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这两者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先后顺序。

所以保险公司设置这样的保险先诉抗辩条款是无效的、是不合理的。

二、保司设置这样的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索赔负担

在大多数情况下与第三者相比,保险公司履行债务的能力比较强,在因第三者原因的损害造成的风险损失后,找保险公司索赔更方便、快捷、可靠,而去找第三者索赔,则充满着不确定性。

把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的先行赔付作为理赔条件之一,无疑是拖延了理赔,违反了投保人的真实意思,由此导致的理赔拖延影响了保险功能的发挥,从整体上拖延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理赔时间,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效益。

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向第三者赔偿,也增加了被保险人个体的索赔成本。

三、悦悦老师最后的总结

现在我们知道了,任何保险条款中有关于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的这种“保险先诉抗辩条款”,都是无效条款。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1款也有相关的说明:

第三方造成的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竟然拒赔?-第2张图片-牧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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