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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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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也巧,最近开始有读者朋友在后台问喵酱啥时候更新,开玩笑说喵酱要变成“季更博主”了,喵酱内心很慌张,不,不是这样的,主要是最近吃猫粮的地儿换了,本喵其实还指望能多吸点粉早日成为猫届网红。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第1张图片-牧野网

从最近量化上头条的频率可以肉眼可见的看到,全市场对于量化策略的关注度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在这个档口,但凡有点瓜大家都会极其兴奋的探讨,事情本身咋样咱不是当事人不做评价,但本着探讨学习的原则,喵酱也是恶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读者朋友们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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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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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出于隐匿财产或特殊身份、规避外商投资限制或行业准入限制等因素考虑,代持屡见不鲜,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委托一个名义出资人(“代持人”)代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实施投资活动。代持协议虽然仅由被代持人与代持人两者之间签署,但是代持关系往往还会涉及目标公司和其他第三方,法律关系复杂,极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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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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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协议是被代持人与代持人意思自治签订的合同,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合同存在依法无效的情形,例如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

例如在华懋(mao四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华懋公司”)与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公司”)委托投资纠纷案((2002)民四终字第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对于境外公司向内地金融机构投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华懋公司委托中小企业公司投资入股中国民生银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内地金融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明知的,双方正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使得华懋公司的投资行为表面上合法化,代持无效。

但需要注意,规定分为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如果只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不一定会导致代持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且如果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例如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等效力层级更低的规定,也不必然会导致代持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根据2020年12月30日《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情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2020年12月30日起一年内对代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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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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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代持人而言,代持通常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代持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如上所述,代持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代持人成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不过,被代持人仍可基于代持协议,主张代持人违反代持协议,要求代持人承担违约责任。

(2)要求显名但无法实现的风险。在代持过程中,被代持人直接持股公司的阻碍可能不复存在,亦或者出于其他考虑,被代持人可能会要求从隐名状态变为显名状态。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名要求在未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形下,其显名主张将难以被支持。

(3)可能会因为代持人擅自处分股权、自身债务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如果代持人擅自转让、质押或对代持股权进行其他处分行为,或代持人因自身债务问题而其所代持股权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下,基于工商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被代持人将难以依据代持协议的约定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或将只能就其所遭受的损失要求代持人进行赔偿。

对于代持人而言,会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在未出资或出资不实范围内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工商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代持人应在其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目标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代持人如果以其仅为代持人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将难以得到支持。

(2)要求退出但无法实现的风险。代持人如果希望解除代持的,无论是被代持人受让股权、减资退出或清算退出,都将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及配合。在其他股东不同意或不配合的情形下,代持人存在一直担任公司登记股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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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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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量化投资的目标,是怎么样既能把在预测过程中的相对优势表达出来,同时又容忍不确定性的存在。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靠的是数量化的思维以及工程化的体系。前者让我们通过数学的手段并结合金融学的先验来进行预测和估计,后者让我们把理论分析落地到投资实践,两者缺一不可。所以,量化投资实际上是体系和思维的结合,通过量化,人们可以控制投资全过程中,端到端的全部已知风险。

由于量化投资的特点是以大数据为基础,总结有效的统计规律,总体来说面强于点,也就是对单个标的的研究往往不如主观研究员深入,而优势在于覆盖面上更胜一筹,而这个优势往往在股票市场上特别突出,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可以看到量化选股策略在A股市场长期以来较高的阿尔法的存在。现在各大量化私募强调的流水线、策略工厂等概念,实际就是在弱化单个人物对于投研的影响。

不少投资者现在内心或许比较焦灼,尤其是才加完仓的。在这里喵酱想说:核心成员的不稳定不是赎回一家私募产品的充要条件,核心成员的极度稳定也不是继续持有一家私募产品的充要条件,更何况,大部分的个人投资者甚至部分机构投资者,是难以判断成员是否是所说的核心成员。

在这种时刻,持有还是赎回,无非是自己内心在筛选私募时,定性+定量的一把尺子结合后的结果,也是预期是否达标后的结果。当然,也需要关注管理人在此类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法和态度。

如果在封闭期中的产品,是否可以无视封闭期赎回呢?在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中有一条必备条款—关键人条款,即Key Man Clause,指的是当指定的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身故或离开基金时,基金将暂停投资或解散并清算。

在私募证券领域,也有相应类似的关键人条款,但并不是必备条款,需要查询相关基金合同确认。如若有,产品合同里通常会约定若投资经理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在发生前述改变之日起的若干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且管理人在公告中同时明确可增设开放期,允许基金持有人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用。

但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条款:“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如若无相关的“关键人条款”,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召开持有份额人大会并表决以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有相当大的难度。

最近量化的风有点大,股市风格的急剧转换使得市场脆弱性加强,什么都可以和量化沾上点边边,市场放量大涨怪量化割韭菜,市场缩量跌了传量化被监管强平,高开低走了也怪是量化在背后操控。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要靠单策略取得持续好的收益已经很难了;再加上投资者对量化的偏见,如果买入的单策略持有一段时间不赚钱,大概率不会继续持有。

即使没有股权原因,大家也会找出一个原因的。相信监管、公开透明,才能使得私募行业有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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