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定金?
定金本质上是担保债的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时的违约赔偿。实践中,我们在合同签订时还会遇到预付款、订金、意向金等概念,但这些均不属于定金,订金一般在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并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性质。
在房屋买卖中,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定金金额,定金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定金是否抵作购房款等内容。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该超过的部分一般作为“一般履约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B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该定金由守约方收取;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向守约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
在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选择适用的前提是该两个条款指向的是同一违约行为,且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
当定金不足以弥补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即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可再行主张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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