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安法院执行局法官吕晓辉、法官助理杜琛收到一份来自龙岩漳平的快递包裹,拆开一看,竟是申请执行人李某寄来的锦旗,为的就是感谢法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作出的努力。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点都是劳动者日常生活普遍关心的。如,未与公司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等,为此,吕法官进行了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未签订合同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维护权益
2010年12月,李某被某机械公司聘为技术人员,公司每月按4000元支付劳动报酬,一直付到次年9月份。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李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10月,因公司与李某产生纠纷,李某便离开公司,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李某向南安法院提出诉讼。
南安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李某与某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李某的工资2000元、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000元、一次性支付给李某的经济补偿4000元、一次性支付给李某的加班费5769元、为李某办理及补缴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应缴部分由公司承担,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双方应互相配合;驳回李某的其他请求。
某机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故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某机械公司在一审的其他诉求;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但判决生效后,某机械公司依旧拒绝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2月,李某向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得不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即“终本”)。
虽然案件进入“终本”状态,但法院并未放弃执行。2020年,李某以被执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为由,向南安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朱某等人为此案件被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机械公司的股东朱某是在诉讼终结后,李某申请强制前,以200万元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童某,故裁定追加朱某、童某为此案被执行人。随后,法院依法向两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同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到朱某名下开在杭州的一账户有存款,立即予以冻结,并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顺利将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共计8万余元发放给李某。最终,这起陈年老案在今年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关系的处理以及二倍工资的支付也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临的首要问题。今天,吕晓辉法官结合该案给大家解读劳动关系的“合法姿势”。
疑问一:如何确认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吕法官指出,该案中,李某与某机械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尚可从工资的发放记录、有无存在考勤、工作证件等来确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注意仲裁时效,应在离职后的1年之内提起仲裁。
疑问二:李某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吕法官表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该案中,某机械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给李某。
法官提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明确拒绝,并注意留存证据。(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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