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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融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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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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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准则,承租方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差额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成本的支出,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就产生了税会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可见,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与会计准则产生两个差异。一是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二是税法上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故除了调整折旧外,还要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实质上是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价款的现值确定其现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现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除了收入成本的差异要调整外,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也应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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