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工伤的认定
PART1.符合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PART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PART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02
提出工伤申请时间
PART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PART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PART3.超过一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03
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04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05
多长时间做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6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7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PART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PART2.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PART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食宿费150元/人/天;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PART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PART5.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PART5.住院伙食补助费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PART6.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3.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实践中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PART7.因公致残享受的待遇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项目 |
标准 |
备注 |
|
工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 |
丧葬费 |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每月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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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
27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的90%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二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5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85%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三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3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80%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四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75%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五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8个月本人工资 |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70% |
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8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有社保的:社保机构支付 无社保的:用人单位承担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18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承担 |
|
六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6个月本人工资 |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60% |
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有社保的:社保机构支付 无社保的:用人单位承担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15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承担 |
|
七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3个月本人工资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2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上海标准) |
有社保的:社保机构支付 无社保的:用人单位承担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12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上海标准) |
用人单位承担 |
|
八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1个月本人工资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9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上海标准) |
有社保的:社保机构支付 无社保的:用人单位承担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9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上海标准) |
用人单位承担 |
|
九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9个月本人工资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6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上海标准) |
有社保的:社保机构支付 无社保的:用人单位承担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6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上海标准) |
用人单位承担 |
|
10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7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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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3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上海标准) |
有社保的:社保机构支付 无社保的:用人单位承担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3个月*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上海标准) |
用人单位承担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08
补充事项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鉴定结论不服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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