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借款已经发生了债权转让……”
这是老哥刘世强最近收到的一条短信。
他还挺高兴,他觉得自己的借款既然发生了“债权转让”,那就说明债主已经不是曾经借钱给自己的债主了,所以这笔钱自然也就不需要还了。
这话听起来好像也没毛病:
我借的是A的钱,还钱给A天经地义;既然A把债权转移给B,那现在就是我欠B的钱,但我根本没同意A和B做交易,我也不想借B的钱。现在这笔钱A不要了,那我也不应该还。
绕来绕去差点把人绕晕,有不少人依稀觉得这位老哥说的有那么几分道理。
大家觉得刘世强老哥说的在理不?
但是吧,这个说话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滴。
咱先来看看债权转让到底是个啥?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举个例子大家或许就懂了。
假如小花花在A机构借款10万元,他们之间签署了借款合同,这时A机构就是小花花的债权人。
小花花还款4个月以后,A机构因为各种原因干不下去了,但是A机构还有很多像小花花一样没有还完的借款人。
这时候A机构把这部分还没收回来的借款也就是债权打包转让给B机构。
之后,B机构就成了小花花的新债权人,说白了就是小花花需要把剩下未还完的钱,还给B机构。
债权转让和借款人有什么关系?
上面提到过,债权转让是新旧债权人之间签合同,涉及不到借款人,那么是不是跟借款人没关系?也不用知会借款人呢?
并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并不需要事先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当然,法律这么规定出于两方面考量:
对于借款人,避免因不清楚债权已发生转让,依然向原债权人A机构还款,造成误偿,或错误还款导致自己出现逾期。
对于债权机构,如果出现借款人不想还钱的情况,新债权人B机构就能以已通知借款人转让债权事实为由,继续追偿欠款。甚至是双方打官司,法院也会支持B机构向借款人讨回欠款。
回到开头的问题。
债权转让之后钱不还了行吗?
不行。
债权转让之后,新的债权人是有合同在手的,白纸黑字在这摆着呢。
所以借款人如果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且确定真实可信,那么就有义务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所以啊,还钱是王道,跟债权在谁手里其实没有多大关系。
老哥们还是努努力早日上岸,别想这没谱的事啦。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