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1-07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已向控股股东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集团”)、间接控股股东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集团”)、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现代农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导致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现代农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票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52,365,383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13号)核准的最高发行数量152,365,383股。新增股份于2021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652,675,584股增加至805,040,967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现代农业集团、粮油集团、兴湘集团及建工集团共4名特定对象,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公司。粮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现代农业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现代农业集团与兴湘集团、建工集团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现代农业集团、粮油集团、兴湘集团、建工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现代农业集团
公司名称: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
法定代表人:许维
注册资本:40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种畜禽生产经营;农田修复;粮食收购,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从事农业服务业;农产品配送;从事对外咨询服务;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农业项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项目策划;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粮油集团
公司名称: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竹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叶蓁
注册资本:16,661.10万元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中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农、林、牧产品批发;食品及饮料、日用百货、饲料原料、医药及医疗器材、五金产品、交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陶瓷产品、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散装水泥、粉煤灰、脱硫石膏、矿粉、矿产品、建材批发、石油沥青(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燃油添加剂、工业级白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的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散装水泥分包装;农副产品的收购;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兴湘集团
公司名称: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依法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开展资本运营;接收处置省属国有企业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打包收购、管理和处置省属国有企业所欠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开展相关的资本投资和产业投资、产权(股权)托管业务;开展企业发展和改革改制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重组并购等相关的中介业务;出资人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建工集团
公司名称: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经营、销售;从事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口除外);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对外派遣所承接境外项目所需的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以自有合法资产开展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建筑声学光学材料、环保节能材料等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现代农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公司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1-076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13号)核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公司”)向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2,365,383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6.76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29,9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795,579.8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2,194,420.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7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4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11月10日由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鸿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鸿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湖南新五丰存栏4.32万头母猪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良、谢世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接收邮箱:project_xwf2020@citics.com)。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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