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你去银行还能看到“离柜概不负责”的公示牌吗?
可能有,但很少见了。
银行也不傻,经历了很多法院判例,这明显就是个霸王条款,即使摆在柜台上,
也没啥用了。
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这个条款是格式条款。在该条款中,银行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
这也是个不当得利的问题。
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所以,假设你去银行取钱,银行不小心多付给你钱了,那你就是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要求你返还多付的钱。
如果银行给了你钱怎么办?
你一定要保留好取款回单,去银行柜台说明情况,并要求银行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如果情况属实,银行必须返还给你少付的钱。
从银行多存多取了钱,或者少存少取了钱的渠道,包括柜台存取和ATM存取两个渠道,都有监控录像,所以你大可放心去找银行交涉。
如果银行多付你钱了,银行发现后给你打电话,你要尽快回去还给他们,千万别等到银行把
你起诉到法院。或者你自己发现了,回去还给他们。
不当得利,法律是不支持的。
当然,按照监管规定,银行录像只能保留三个月,如果超过三个月了,你再去找银行交涉,
这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没有直接证据了,谁也说不清了,即使上了法院,恐怕也
对储户不利。
所以,假设你遇到了钱多钱少的问题,没必要去银行大吵大闹,会显得咱素质有问题。直接告诉银行具体情况,提供存取款回单,银行会帮你查清楚,还你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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