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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是什么意思)最终收益与业绩比较基准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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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的销售管理新规即将在6月底正式实施。财联社记者近日了解到,目前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已按照相关新规要求,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更新后的条款,更加直观的向投资者说明了“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

“监管部门并非禁止银行理财子公司使用‘业绩比较基准’,而是不能单独使用,使用时需要各家理财子公司就‘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方法进行解释,如写明历史业绩或者测算依据等支持性材料。”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目前监管部门并未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给出统一的说明格式,理财子公司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阐述。

与此同时,据理财子公司的人士透露,按照销售新规,不得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数值,因此新规正式落地之后,现有的理财产品公开展示的内容也将有所调整。

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要求在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时,要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主要是避免误导消费者,防止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在此背景下,随着银行理财产品设计环节越来越合规,预计未来出现实际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情况亦会有所增多。

业绩比较基准怎么来的?银行给出“花式答案”

月前,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类理财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该《办法》将于6月27日起正式实施,并有6个月的整改期。

正是针对上述要求,不少银行理财子公司于近期启动了该项工作。一位银行理财子公司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自《办法》下发后,该公司就已经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来源的说明。

据了解,“业绩比较基准”有绝对数值型、区间数值型和挂钩型三种形式。绝对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主要应用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挂钩型在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和权益类产品中均有应用。

财联社记者在多家银行手机app中看到,目前在售的大部分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均已在产品展示页面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说明,同时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协议中“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也进行了调整。

但各家银行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方式并不相同。有银行通过在理财产品展示页面的“业绩比较基准”旁增加“!”标识进行提示,点击即可看到简单的说明;有银行则直接将“业绩比较基准”改为“自成立以来年化收益”,更加直观的说明了该收益率的依据。

此外,在表述方式上,各家银行也不完全一致。但相同的是,均明示了“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收益承诺。

工行的提示为:“本产品业绩基准为投资管理人结合历史经验和当前市场环境对该产品策略可达到业绩的预估,不构成对该产品未来任何的收益承诺”;招商银行的提示为:“‘业绩比较基准’指理财计划管理人给予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招商银行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在各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产品协议中,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更为详尽。

如某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款“业绩比较基准”为3.7%的固收类产品,在其新增的产品说明显示:该产品重点投资于信用债等资产,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可获取的合意资产收益率平均在4.15%左右。同时根据流动性管理需求和监管要求配置不低于5%的高流动性资产。综合来看,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投资者可获得收益率的中枢预计在3.7%左右。

不过,也有一些银行目前暂未按新规要求完成调整。部分产品仅在业绩比较基准一栏中显示出运作周期中的年化收益率区间,但尚未给出该收益率区间的来源依据及计算标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下一步,针对绝对数值型、区间数值型的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加快进行整改。目前,公募基金已普遍采用动态比较基准,理财产品在整改中也可以借鉴。

最终收益与“业绩比较基准”或现偏离

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趋势已成定局。理财产品的业绩展示的方式从预期收益率变为“业绩比较基准”,再到强制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解释说明,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种递进的监管要求,最终目标都指向打破银行理财的刚性兑付。

董希淼认为,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受限于风险偏好、投资习惯等因素,投资者仍然普遍希望在投资理财产品时,能够以直观明了的方式了解理财产品的可能收益情况。尽管银行和理财子公司不再使用预期收益率,而是通过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来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但“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不全面、准确,投资者仍然会有 “预期收益幻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刚性兑付的“暗示效果”。

而此次《办法》要求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要讲清楚“方法论”,要有理有据,避免误导投资者,防止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董希淼认为是很有必要的。

一位资深银行理财分析师也表示,银行或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给出的收益一直都有测算的方法。在资管新规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即便无法到达给定的预期收益率,由于“资金池”的存在,可能会出现用某一支收益较多的理财产品来弥补收益不足的理财产品,变相形成刚性兑付。而资管新规之后,理财产品禁设“资金池”,“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不再能行得通,刚兑自然也就无法实现了。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最终收益率,最终收益率和“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出现偏离,甚至大幅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也会令投资者更加明确刚兑将不复存在。而打破刚性兑付,也需要投资者在投资风险认知上有所提升,改变此前刚性兑付的惯有理念,同时银行在销售时也需要更加规范。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理财产品仍可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水平,但也有少数产品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研究员刘银平表示,从净值型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来看,由于不同产品资产配置差异较大,净值波动差异也大,投资者可能获取远超“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也有可能产生部分本金损失。整体来看,产品风险等级越高,可配置的权益类资产比例越高,投资收益率偏离“业绩基准”的概率会更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也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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