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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的保险金能够算被保人的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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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与保险理赔有关的纠纷诉讼案例,感觉挺有意思,又学到了一些新东西。

这个案件审理过程超复杂,先是一审,然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然后又二审,接着再审,因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之后又来了一次再审,才有了最终的判决。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子呢?

事件经过大致是这样:

当事人A有一辆客运汽车,雇佣当事人B为司机,当事人B在驾驶客运汽车过程中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包括两名乘客及当事人B本人。

本起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当事人B超速行驶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A(车主)给客运汽车买的有座位险,保额是40万/座,所以保险公司赔了120万。

乘客死亡只赔40万,家属肯定不会答应,所以两名乘客的家属把当事人A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A(车主)需在40万的基础上再每名乘客各赔15万,一共要赔30万。

接下来就是当事人A(车主)与当事人B(司机,已死亡)的家属之间的赔偿纠纷了。

核心问题也就来了:

A跟B之间,是A应该给B赔钱,还是B应该给A赔钱?

一方面,B给A打工,在工作期间死亡,好像A该给B赔钱;但另一方面,B因重大过失(超速)给A造成了严重损失,好像B该给A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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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客运汽车买的有座位险,包括司机也有座位险,所以保险公司给当事人B也赔了40万,但是这40万被当事人A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

当事人A认为当事人B由于工作期间的严重过失造成了自身的损失,两名乘客需要额外赔付的30万及自身车辆损失应当由B来承担,但B已经死亡了怎么办?要求从B获得的40万赔偿中扣除。

所以整个诉讼案件都在围绕两点展开:

  1. 当事人A(车主)是否享有向当事人B(司机)追偿的权利?

  2. 保险公司向当事人B赔偿的40万保险金是否能算当事人B的遗产,进而用来赔偿本次损失?

关于这两点,各级法院前前后后审理的结论都不太一样,我就不跟大家详细展开了,我们直接来看终审结论。

1)当事人A(车主)是否享有向当事人B(司机)追偿的权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9条有规定: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一点好像对我们打工人很不利啊!

老板是有权利向我们追偿损失的,但也有前提: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具体到我们今天文章的案例,当事人B(司机)肯定不是故意,但是重大过失逃不掉,作为专业的客运司机,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

所以法院认定,当事人B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应与雇主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当事人B追偿。

那么当事人B(司机)该承担多少责任呢?50%还是100%?

当事人A认为B应该承担100%责任。

但法院认为当事人A作为雇主对雇员B有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且事发当时当事人A也乘坐该车,对B疏于监督管理,对其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50%的责任。

所以追偿的问题就解决了,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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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当事人B赔偿的40万保险金是否能算当事人B的遗产,进而用来赔偿本次损失呢?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什么时候的保险金能够算被保人的遗产呢?

主要有两种情况:

  1. 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关于受益人问题可参考这篇文章《保单受益人怎么写最正确?》)

  2. 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比如常见的车险。

具体到我们文章中的案例,保险公司赔付的40万到底属于人身保险金还是财产保险金?

首先一点,当事人A买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审及再审都认为当事人A买的是责任险,当事人B的家属获赔的40万是责任险的保险金,而责任险公认是财产保险,自然而然得出结论:财产保险赔付的保险金肯定属于财产保险金。

再套用前面的,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40万保险金属于B的遗产,可用来赔偿。

不过,二审及再审的这个观点都是错的。

因为“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里面有非常关键的一个限定,即:被保人。

当事人B是被保人吗?

很遗憾,并不是,当事人A购买的保险中清楚的写着被保人为A本人。

当事人B既然不是被保人,何来40万保险金属于B的遗产这一说法呢?

终审法院认为,当事人B在为当事人A提供劳务中死亡,依法应由A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40万保险金作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A(雇主)基于当事人B的死亡对其近亲属支付的赔偿,是给B的家庭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作出的一种补偿,性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所以最终判决:

40万保险金不属于当事人B的遗产,全部归B的家属所有;同时,当事人A有权向B追偿,当事人B的家属在继承B的遗产范围内赔偿A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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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诉讼案例,我们能学到两点:

  1. 给老板打工,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是可能会被追究赔偿责任的;

  2. 买特定的保险能一定程度起到保全财产的作用。

对于一些从事高风险职业,可能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或者有可能因过失导致老板发生巨大损失而被追偿的伙伴,可以考虑多买一些理财类的保险,比如增额终身寿险。

一旦自己挂掉了(同时要承担高额赔偿),至少身故保险金这一块儿是不可能被拿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的。

这里我们也就能明白,为啥一些小老板或者创业者喜欢买一些理财险,这其中可能就考虑到了保险在稳健理财的基础上还有保全财产的作用。

只是这种作用有些高端,我们普通小老百姓可能不太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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