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裁判文书网某刑事判决书,刘某某因信用卡逾期4万多,经银行多次催收,还是还不上,被一审法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所以,刘某某是不是肯定要坐牢了? 答案是,并不是。
后来,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定刘某某无罪。
从有罪到无罪,这是怎么回事儿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依据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五万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本案中刘某某恶意透支的数额尚不足五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刘某某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所以二审法院也据此裁定,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那么,如果透支金额不足5万,是不是就一定不会被裁定为恶意透支呢?
根据上述《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金额方面我们已经讲过了,接下来我们讲一下另外两点: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释》中指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这六点卡姐着重说下第一点和第三点。
第一点,比如明知自己每个月只有1000元可支配资金,却狠狠刷了一笔20万的信用卡。这不就是典型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第三点,有些持卡人信用卡逾期还不上就改手机号码,导致手机号码停用,以为这样就不会被催收,也不用还钱。实际上,这就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怎么才算是有效催收?
《解释》中还指出,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催收: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举个例子
银行催收打电话或者上门催收持卡人,电话录音算有效催收证据,银行催收上门时持卡人对相关文件签了字,这也算有效催收。所以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该裁定有罪,你一样跑不了。
最后,我们解答一下开头提到的案例,有些人问刘某某虽然被判无罪,他也不需要坐牢,但是他还需要承担其他后果吗?
要的。如果他的信用卡处于逾期状态,那么他该还的钱还是得还,而且此时银行还可以对他提起民事诉讼,就是不用坐牢,但是得还钱,包括逾期罚息。另外,他的信用报告也肯定会出现逾期记录,影响日后申卡申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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